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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来源:蒋正星律师
发布时间:2009-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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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关联交易法律问题研究
蒋正星 福建重宇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容摘要:金融控股集团的经营模式能够有效地发挥协同效益,尤其是内部的关联交易,更是这种经营模式所带来的优势之一。但是,由于内部的利益冲突及倾向性安排,使得集团内部的这种特殊的关系,往往会被非法利用,进行有损于国家、债权人、客户、中小股东等的合法权益,更是会对金融秩序造成严重的破坏。因此必须建立有效的法律制度给予规制,以防止金融风险。
关键词: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控股集团、关联交易

一、关联交易概述
关联交易是指具有关联关系人之间的所进行的交易。
06年颁布的新公司法对关联关系给出了明确的定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从上述定义可看出,关联关系首先是关联人与该公司之间的某种联系。其次是该种关系是可能会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关系。关联人的界定是问题的关键。关联人可分为两类:一是关联企业(法人),二是关联自然人。关联企业一般是指一企业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企业,或者被其控制,亦或者为同一企业控制下的两个或多个企业。这些企业之间互为关联企业。如母公司与子公司、为同一母公司控股下的各子公司之间的关系便是如此。关联自然人则是指能够对公司、企业直接或间接进行控制或者为一定影响的自然人,包括对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影响或具有控制力的自然人,如公司控股股东、董事;对公司生产经营、资金、财政具有控制力或影响力的自然人,如公司的董事、经理、高级财务或会计管理人员;对公司具有监察和人事影响力或控制力的自然人,如监事等。
本文所论述的金融控股集团的内部关联交易是仅限于集团内部的关联企业(法人)之间的交易,而不涉及关联自然人与公司之间的交易问题。
二、金融控股集团内部关联交易利弊分析
金融控股集团是指金融控股公司与其控制下的金融子公司组成的金融集团。而金融控股公司是指专门或主要控股银行、证券、保险等多元金融服务机构的控股公司。 而其与其控股的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服务机构之间以及同受其控股的各银行、证券、保险金融服务机构之间形成的便是上述所说的关联关系。金融控股公司是界于全能型银行模式与分业经营之间的一种经营模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经营控股公司。前者通过持有其他企业的股票以控制和管理为唯一的经营目的,后者则除此之外本身还从事其他经营。但是不管是纯粹控股公司还是经营控股公司,其都有一个共同的特征,即金融控股公司的目的或者优势就在于通过其统一的控股使得其旗下的各金融子公司之间能够形成一种相互协作的整体性的规模效益,即所谓的“范围经济”,亦称为“协同效益”。而在这个“协同效益”的产生当中,各金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是为一个重要的组成因素。
(一)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益处
如上所述,关联交易对于金融控股公司协同效益的产生具有积极的作用。集团成员之间存在的着股权联系、人员联系、业务联系,这使得其通过内部各关联企业的交易能够大大地降低交易成本,如减少交易的谈判成本、寻找对象成本、履约成本,以及发生纠纷之后的救济成本等,由于其属金融集团,更可以轻松地从其他银行公司获得投资资金,解决融资问题,提高赢利能力等,从而大大提高了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因而这种关联交易为是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各金融子公司所迫切需要的。也正是这种特有的经营模式,这种内部性,使得控股公司及其各金融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变的可能和轻松,亦是比较频繁,协同效益更加地明显。
(二)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带来的风险
关联交易在给金融控股公司带来协同效益的同时,亦会给其带来特殊的风险。这种风险从一定意义上讲来是控股公司与金融子公司之间固有的控制、影响关系与实质上的地位不平等和倾向性利益安排共同作用产生的。在经济利益的驱使下,控股公司能够通过这种控制影响力对其子公司产生作用,使在关联交易中利益向某方倾斜或者通过人为地操纵这种关联交易来逃避法律的规制与监管。而这种控制影响力操纵也可发生于各金融子公司之间。这种操控往往违背商业交易公平、诚信、竞争、透明等原则,不仅会给金融集团带来极大的风险,同时还会严重损害国家和利害关系人利益,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首先,对于该金融集团来说金融风险会通过这种关联交易在内部之间传播,产生“多米若骨牌效应”。而倾向性利益安排也导致利益的非正当转移,从而对其他的金融子公司产生危害。其次,关联交易亦可能造成对客户、债权人及其他小股东等利害关系人的利益损害。如利用内部的作股投资、低价出售资产来抽逃资本或逃避债务就会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再如子公司低价出售资产同时也会造成该子公司小股东的利益损害等。第三、关联交易亦可被利用来规避法律,逃脱监管,从而造成国家利益的损失,金融秩序的破坏。如集团内部的各子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相互持股会导致资本的重复计算,使监管资本计算失真,同时更是使得集团资本金总额虚涨,增加了金融市场的风险,甚至可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乱。
三、对金融控股公司关联交易的规范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关联交易在给金融控股公司带来协同效益的同时,亦有可能被非法利用,从而导致金融秩序混乱、金融风险加剧,国家、集体、利害关系人等利益受损等负面影响。因此有必要对金融控股公司的内部的关联交易进行相应的规范。
(一)应予规范的关联交易
集团内的关联交易的存在应当是正当的,也并非对所有的关联交易都应当作出限制性的规定。应予规范应当是现实当中可能(不是必然)会产生上述的各种负面影响的各种关联交易。具体来讲,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关联机构之间的股权投资。其规范的目的在于防止抽逃资本,保障风险抵御能力;2、关联机构之间的资产购买和转让。资产购买与转让应达到一定数额,对于较小数额的资产购买与转让则不予规范;3、关联机构之间的授信与融资。规范的目的在于防范信贷风险、保障金融机构的风险抵御能力;4、交易性运营,集团内某一实体和同一集团内另一实体所进行的交易或一方为了另一方的利益所进行的交易;5、董事与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其虽不属关联交易,但是,其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不当关联交易的机会。 6、其他关联交易行为,如集团内部的各关联机构的相互担保、承诺、抵押等行为,相互提供技术服务、专利转让等行为。
(二)关联交易规范基本制度的构建
1、建立“防火墙”制度,又称风险隔离机制,其是以风险为规制对象,意在通过设置各种限制性措施来隔离各不同金融业务之间的风险传递,并防止该风险风险外溢。其对关联交易的规范意义在于防止不正当的关联交易,及其所可能带来的负面效应。“防火墙”制度一般包括“法人防火墙”和“一般防火墙”。“法人防火墙”是指利用法人有限责任的规定,设置独立法人实体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经营,以区隔各自风险传递的法律制度。也即我们常说的分业经营。而“一般防火墙”则正是适用与金融控股公司经营模式的风险防范制度,其是通过从事不同金融业务的关联机构之间的信息流通、人事安排、业务联营以及资金融通的禁止或限制性措施来达到防控风险的目的。具体而言,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资金防火墙,防止和限制不正当的相互投资和控股,限制资金的非正常流通;②信息防火墙,防止关联机构内部信息的非法传递,如投资咨询限制;③人事防火墙,及对董事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限制;④业务防火墙,禁止或限制金融控股公司与子公司或各子公司之间共同业务推广、共用营业设备或营业场所等联合经营行为的规范。
2、内控要求。金融控股公司的特殊经营模式使得其与子公司或各子公司之间的存在着种种特殊的关系,这种关系是关联交易发生的前提,同时,这种关系也为金融公司进行内部风险控制提供了可能。而对于监管者来说,由于关联交易的内部性使得信息不对称,因此,要想通过单纯的外部监管来防止非正当的关联交易是十分困难的。所以,必须要求在集团的内部建立起内部控制机制,通过自身的自我检查与约束来防止非法的关联交易。而监管者则可通过监管集团对内控制度的执行情况来监管关联交易,而不须对集团内纷繁复杂的各种交易都进行具体的监控。
3、信息披露制度。加强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制度建设,目的就在于防止由于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幕后交易等问题,便于监管,也便于客户及时了解关联交易情况,采取措施,保障自身的合法利益。“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信息的披露有利于防止不正当关联交易的发生。但是信息披露制度的构建应当在防范不正当的关联交易与商业秘密保护、寻求协同效益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否则过度的信息披露要求会使得金融控股集团的协同效益无法得到较好的发挥。




参考文献:
[1] 杨勇:《金融集团法律问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第5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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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陈杰、唐天宝:《金融控股集团的内部控制》,《海南金融》,2006年第7期,第2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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